这可是滑天下之大稽。审查证据,其口供是唯一能够自证杀人的证据,这一翻供,唯一的必要证据也没了。总不能说“你自己承认杀人,判你死刑,也怪不得别人!”这边案件也侦查终结了,该立功受奖的也立功受奖了!这一会反悔怎么搞!
还好,此人命不该绝。
检察院、法院的同志没有盲目下结论,而是退回补充侦查,不断延长诉讼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新的证据,
2009某日,这就是在沙大队任沙局长后不久,老莫接到邻区公安分局原同事的电话,问“是否参加此案件的现场勘察?”老莫因已经调离原分局没有参加,那位同事告知老莫,东北某省公安部门抓获一名抢劫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除了承认该省的案件,还承认了自己在郑州市大学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路边曾持刀杀死一名女子。该省公安厅协查此案件,该犯罪嫌疑人供述称“当天傍晚,自己看到两名年轻男女在路边争吵,遂在路边等候,待到男子负气离开,遂上前捅死年轻女子,抢劫手机离开!”后来,经案件倒查,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所讲属实,遂还了被杀女子男友一个清白,命大福大,差点冤枉好人!
沙局长估计以后再也不讲这个案例了。再讲就是教训,而不是经验。
还有某区的“黄新案”,也很出名。
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的时间,只有黄新在场。根据黄新的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刘燕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做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显示,凶手杀害刘燕时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刘燕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新实施了这一直接、具体的行为杀害了刘燕。起诉书指控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关于被害人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个唯一的间接证据,而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按照法医学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现有证据对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释。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没有能够对“死者刘燕阴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刘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地解释。这说明,本案的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刘燕确系黄新所杀。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后法院裁判黄新无罪。
后来,在其他省市侦破案件过程中,抓获犯罪嫌疑人,经精液DNA比对,黄新案件现场遗留的精液DNA与犯罪嫌疑人DNA得到同一认定。
此案件,法院认定是明确的,唯一能证明黄新杀人的证据就是黄新的供述,重口供轻证据,关键还要详细追究黄新承认杀人的口供是怎么来的,没有杀人怎样会做出杀人的供述。这还亏的黄新父母均是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如果是平头百姓,这黄新的命运是怎样的就不得而知了。
侦查员的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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